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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曹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8-1-16 浏览次数: 121 字号:[ ]

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

关于印发《曹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曹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曹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关于印发菏泽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菏金字2017〕59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受理单位:曹县公安局

单位地址:钱塘江路中段

  邮政编码:274000
    电    话:0530-3333365
    电子邮箱:cxjzdd3365@163.com

受理单位:曹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单位地址:县政府二楼西金融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274000
    电    话:0530-3257058
    电子邮箱:cx3257058@163.com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定期向人民政府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三)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一)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

500元奖励。

(二)涉案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五)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六)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及协助查证对案件侦破所起作用大小,综合分析评定为不同等级,达到三级奖励标准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达到一、二级奖励标准的,再给予举报人进一步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县区处非办及其成员单位均可受理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受理举报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应及时向处非办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包括奖励条件的认定、举报证据与案件查处帮助程度的认定等内容。县区处非办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也可直接向处非办提出奖励申请。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举报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等书面材料。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保障,列入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预算,滚动使用。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实施奖励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县处非办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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