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CX20181-5054 上传时间 2018-1-15
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8-1-15 浏览次数: 397 字号:[ ]

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菏政字〔201751号)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要求,县政府决定,取消“木材经营加工审批”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承接“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停止相关审批,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审批目录、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理程序。

附件:1.县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5项)

2.县级承接落实市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4项)

                 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2018114


附件1  

县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5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处理意见

备注

1

县林业局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第三十八条:“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经营、加工、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2

县林业局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

《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者省境的,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凭准运证办理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业务。”

取消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

3

县林业局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1.《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者省境的,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凭准运证办理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业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

4

县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取消

根据国务院第68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5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财政部令第73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会计法》

附件2  

县级承接落实市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4项)

序号

原实施主体

承接主体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备注

1

市体育局(县区体育主管部门)

县文体局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市公安局

县公安局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序号

原实施主体

承接主体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备注

3

市公安局

县公安局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2.《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第十条:“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

4

市食药监局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部分类别)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餐饮服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部分权限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山东省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2017-2020
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主办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承办
鲁ICP备100107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