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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程序规定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12-6 浏览次数: 1430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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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登记发布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行政公文。

第四条 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实施,需要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加以规范的;

(三)县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六条 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本县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政府提报本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计划。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制定计划进行综合研究和协调论证。对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部门临时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审查。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制定计划拟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导。

起草部门进行调研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应当邀请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

第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规范性文件所规范领域的现状,使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县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会签,有关部门收到会签后,应及时提出会签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有关县政府文件衔接协调。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他县政府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送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凡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有关内容需要废止的,应当设专门条款予以规定;现行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撰写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包括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报告,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送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送审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送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送审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五)研究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人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

(六)规范性文件起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主要参考资料;

(七)拟废止或者修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文本;

(八)征求意见原件;

(九)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送审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初审稿及说明材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县政府权限;

(二)是否符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本县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否与本县现行文件协调、衔接;

(六)是否符合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七)是否符合立法体例要求;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初审稿审查、修改时,可以开展调查研究,也可以召开文件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参加的座谈会,调研、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起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初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接到规范性文件初审稿后,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起草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初审稿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县政府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尚未组织、应当经专家论证但是尚未论证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三)有关部门对该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退回起草部门充分协商;

(四)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完善;

(五)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六)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的,直接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通过审查符合规定的,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审议与登记发布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直接报县政府按程序签发:

(一)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需要立即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

(三)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

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发布。

第三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县长签发后发布。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名称标住“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逾期还需要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制定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未重新公布的,按失效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制登记号后,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按公文制发程序送签、编制公文文号并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发。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备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起草部门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9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备案审查的其他工作仍按《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修改或者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乡镇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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