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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环罚字〔2017〕171108ZXGY号 曹县祯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曹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曹环罚字〔2017〕171108ZXGY号
曹县祯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单位): 刘大静 ,职务: 经理 详细地址: 曹县曹城办事处清江路西段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环境违法限改决定书》、 二、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案情节确定为__一般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八十 条第 一 款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_(八)_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_(¥10000.00_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于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曹县工商银行营业大厅 户名:曹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曹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曹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曹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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