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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曹二院: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 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着力加强村卫生室管理,进一步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1、乡镇卫生院要依法将不符合注册条件、不具备执业资格等人员清出乡村医生队伍,对村卫生室中无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予以清退;对违规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脱岗2年及以上的人员进行清理并收缴执业证书,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2、一经发现有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或乡村医生配置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仍新增人员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一般医疗服务的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家庭接生等业务;不得乱挂牌,做不实宣传;不得超出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用药。
2、严格按核准的执业地点依法执业,确保村卫生室的执业地点明确、准确、可查。诊疗科目不得使用多发病、常见病等非诊疗科目术语,诊疗范围不得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村卫生室负责人或法人要明确医疗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坚决杜绝“一证多室”现象出现。
3、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无上述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村卫生室从事诊疗工作;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不得在聘用其执业以外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或地点(按规定巡诊、急诊急救等特许诊疗活动除外)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4、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5、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三)注重乡村医生培训
各乡镇卫生院要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培训的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4次,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3周;要把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乡村医生考核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签约服务、远程会诊、分级诊疗、慢性病规范管理等重点工作纳入培训内容,增强乡村医生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提升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
(四)严格监管,依法处理
1、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⑴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⑵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⑶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⑷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3、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在其执业注册地点外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卫生室申请
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我县一体化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房屋、设备、人员、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要求进行设置规划,按照辖区内村卫生室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下一年度村卫生室建设计划,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建设申请,并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卫生室建设。
四、工作要求
曹县卫生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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