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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9-1 浏览次数: 3756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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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以下简称自备站)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和《曹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自备站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秩序

(一)自备站范围。自备站是指工业企业厂内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压缩天然气(CNG)储配站、液化石油气(LPG)气化站。

  (二)建设要求。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且能保证持续供气的,原则上不得新建自备站。供气站仅限于工业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经营,不得向其他企业转供燃气。

  (三)建设管理。工业企业确需建设自备站的,应当先向属地乡镇办事处提出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到县消防、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备站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县住建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

(四)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内LNG自备站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定进行设计;CNG自备站应当按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的规定进行设计;LPG自备站应当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进行设计(规范标准如有调整,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为准)。工程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应急状态时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

  二、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备站所有权属于用气单位的,用气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自备站所有权属于供气企业的,用气单位和负责运营管理自备站的供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自备站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企业作为用气单位,要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供、用气企业要完善供气站建设手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抢险应急设备和预案,加强对用气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每个供气站至少配备3名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供气站的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严防事故发生。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自备站建设信息提报工作,并将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有效管理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对已投入使用的供气站,负责全面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报县住建部门牵头进行规范管理,逐一组织进行核查验收。对未取得消防验收证明、储罐、管道等特种设备检测未合格的、未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严禁擅自投入使用,协调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完善手续。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停和拆除。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工业企业自备站安全管理涉及建设、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县住建、消防、经信、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安监、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1.住建部门:履行燃气行业监管职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为供气站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及行业规范要求;负责供气站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督促供气企业与工业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负责对供气站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违法供气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负责对工业企业自备站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涉及安全事项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2.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燃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消防安全规定的工业企业自备站进行查处。

3.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厂内自备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公安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销售燃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无经营资质非法销售燃气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各类燃气储罐、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流通领域燃气质量;负责各类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察;组织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方面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负责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7.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LNG、CNG、LPG等不作为燃料使用、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8.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未办理相关建设、验收、备案手续的自备站项目。

9.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使用燃气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高效务实、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住建部门牵头,成立由属地乡镇办事处和县住建、消防、经信、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安监、综合执法等单位组成的自备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执法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搞好供气站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工业企业内部供气站,由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处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气站,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供气站安全用气常识,提高工业企业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供用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保障我县燃气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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