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派出所(特殊情况:派出所、分局、市局)
申报范围: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办理程序:
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批结。(特殊情况: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报、市局批结)。
所需资料:
一、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二、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三、其父(或母)在菏泽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四、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