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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为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改)第十三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申请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办理材料: ①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证明。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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