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资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条件:
(一)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办理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陈述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三)申请人治理结构
附:治理结构图
(四)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附: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示、设备布局图示
(五)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
附: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
(六)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附:购置资产证明
(七)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八)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九)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如有时)
(十二)委托检验合同(如有时)
(十三)企业生产场所照片
(十四)对于现场核查完毕后同步抽样的企业,增加企业的声明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细则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产业政策证明、矿泉水水源资质证明等)
说明:换证申请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和复印件。如生产许可申请信息与原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还应根据变更情况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依据:财综〔2011〕3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产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30-5623553
办理流程:
(一)市食药局审批服务科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网上审批和纸质文本审核。
(二)材料整理和上报
市食药局行政许可证科在受理企业申请后5日内,将受理企业信息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上报省食药局审查部。
(三)实施企业实地核查
省食药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即安排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封好的样品由企业送达发证检验机构。
(四)实施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及时向审查部报送检验报告。
(五)申证材料汇总审核及审批
省食药局审查部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对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查,报省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