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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5-16 浏览次数: 1237 字号:[ ]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创业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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