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