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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4-16 浏览次数: 1225 字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
通     知
鲁政办发〔2010〕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以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布局为目的,以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竞争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带动能力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评体系,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至少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加强农民工培训统筹规划
  (一)完善农民工培训协调机制。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培训规模和重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办法,统一认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发挥行业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基地。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三)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完善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三、加强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
  (一)整合农民工培训资源。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摸清新增农民工培训需求,建立培训资源库;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重点投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环节。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依托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农民(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二)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合理布局、择优而定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定的《农民工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管理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下达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选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
  (三)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对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点培训机构应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定点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不得进入下一年度招投标范围。
  四、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
  (一)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二)增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关部门及培训机构要加强市场调查,及时掌握用工企业对农民工技能需求的状况,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工种),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要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技能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业余学习相结合的培训方式。职业技能培训要包括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2/3;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知识培训和创业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前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当前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制定职业(工种)培训大纲。
  (三)强化考核与技能鉴定机制。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培训基础管理。各部门要根据培训需求,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打造一批重点专业,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
  (五)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的培训学员信息库。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将农民工培训信息管理纳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就业与培训的有机结合。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并按季度报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规范培训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统筹使用培训资金。以省级统筹为重点,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改变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状况。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在地方培训资金到位的基础上,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制定培训补贴基础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使农民工能够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能。各市、县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三)落实企业培训资金。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四)严格培训资金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完善农民工培训监督与管理
  (一)建立绩效考评机制。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统一组织对培训项目的考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培训项目的年度考评,按时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绩效考评报告,并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培训规划要求,对设区的市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农民工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定点培训机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培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农民工培训的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民工技能实训基地的统筹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提升与稳定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实行岗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农技推广站、村(居)委会及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探索农民工培训的客观规律,加强对中长期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以及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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