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设定依据: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412号)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将“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第28次会议通过)所例国家蓄滞洪区名录,我市不存在蓄滞洪区。
办理材料:
无特殊限制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黄河东路)
联系电话:
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