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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1-22 浏览次数: 409 字号:[ ]
事项名称: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设定依据: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发布,2004年8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申请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办理材料:
  ①申请书;(办理地点免费提供)
  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③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④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⑤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⑥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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