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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
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 设定依据: 《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条件: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2.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3.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参照其他地市,暂按以上要求执行审批条件)。 办理材料: ①建设项目申请书;(办理地点免费提供) ②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③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④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⑤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有关的初步设计方案; ⑦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出具其审查意见; ⑧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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