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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件办理须知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10-15施行)第9、12、13条。 审批对象: 新闻记者 审批条件: 一、属于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三、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四、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申请材料: 一、《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二、《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 三、报社与新闻采编工作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 四、《记者站审核登记情况表》; 五、《记者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审批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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