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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6-9-1 浏览次数: 1244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产生、采集、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并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县监察、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全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各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实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信息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文件:
1、县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实施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各类专业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5、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
6、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计划、建设、申请和分配情况。
(三)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1、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
1、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设定依据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和职责等;
2、公务员、事业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作出决策前,相关机关应当将草案、方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决策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形,相关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明确表示同意公开政务信息的,应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公开。
第十条 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各行政机关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曹县政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专门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县档案管理机关设立的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各行政机关应当至少确定一种基本的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开,60日内在县政府政报上公开。除上述两种途径外,行政机关还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发布以供查阅。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办理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必须描述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查询。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也可以直接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七条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二十一条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且属于可以提供的政务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办妥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政府法制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定期对各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情况向全县各机关通报,检查结果作为部门、单位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目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属于应当公开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形式公开。
第二十六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编制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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