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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6-24 浏览次数: 1232 字号:[ ]
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6月通过)第13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国侨办〔2013〕18号)第6条“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第7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侨务部门。
申请条件:
  申请华侨回国定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申请来菏泽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国内没有近亲属的,也可以向拟定居地提出申请,并需要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
  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鲁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
  3.华侨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来菏泽定居,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来菏泽创办企业的,应当有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且本人在菏泽有合法固定住所。
  ②已在菏泽劳动部门缴存各类社会保险的驻鲁企事业单位从海外招聘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本人在菏泽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其中引进人才、购置房产和投资纳税等,应当符合拟定居地设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华侨回国定居,应当向市外侨办侨务科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及复印件、二寸彩色免冠近照、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地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6.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固定住所系单位集体宿舍或公寓的,应提供住所产权人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意落户证明;
  7.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华侨来鲁定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
  ①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②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③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④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证明。
办理地点:
  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市政府大楼一楼119号房间
办理时间: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征求公安机关意见时间)。
联系电话:
  0530-5310938
办理流程: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流程图
表格下载: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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