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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初审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5-21 浏览次数: 1226 字号:[ ]
项目编码 10716
项目名称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初审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菏泽市公安局
审批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20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审批条件 《山东省公安厅、省委统战部、省政府台办转发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台湾居民,即定居在台湾省的中国国籍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来大陆定居: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申请材料 《山东省公安厅、省委统战部、省政府台办转发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需提交: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2、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3、提交二寸下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4、效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效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40日
承办人责任人 曾丽丽3332239;杨军 3332238
收费依据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台湾居民定居证》每证收费10元人民币。
审批流程 1、受理
2、初审
3、转报
表格下载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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