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流动人口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申报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其中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已满16周岁、未满70周岁的人员应当申领居住证。但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以及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办理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申报受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报办理:
1.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或登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http://123.232.43.169)自行申报居住登记。
2.直接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二)材料审核。
流动人口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居住证受理机构现场申领居住证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租赁私房居住的。
所需材料: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2)房屋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租赁合同。
2.租赁公房居住的,可由出租单位通过互联网统一申报。
所需材料: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房屋出租单位的证明;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租赁合同。
3.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的,原则上由各单位通过互联网统一申报。
所需材料: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单位证明;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用工合同。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仅限本人或直系亲属)。
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的,公安派出所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等途径核对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居住信息。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的,通知申报人到居住证受理机构提交申领居住证所需的书面材料,生成居住证制证信息,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三)居住证签发。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及流动人口个人申报的流动人口信息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上传省公安厅制证。
(四)居住证发放。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收到居住证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到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领取证件。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参照申领居住证有关规定执行。在市辖区(县)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不换领居住证,仅在系统中更新居住地址;跨市辖县(区)变更居住地址的,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到期换领的,应当交回过期的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