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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7-19 浏览次数: 2000 字号:[ ]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菏民发〔2014〕35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切实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菏政发[2014]9号),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生活救助是国家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对于因各种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针对性、紧急性生活扶助或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具有救急救难、生活保障和精神抚慰的功能,在整个社会救助工作中,有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作用。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上,要求民政、财政部门抓紧时间研究,尽快把临时救助制度建立起来,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临时救助作为专项救助制度列入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用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重要性,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全面做好对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和稳定和谐社会应急保障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民生优先”的方针,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把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自身无力解决的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生活困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急难性、针对性,健全完善制度,强化服务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形成较为规范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二是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三是坚持户籍人口救助与常住人口救助相结合;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五是坚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
  三、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2.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3.在居住地居住、就业1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困难家庭;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
  1.遭遇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无法获得赔偿、补偿或者赔偿、补偿数额不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大病、教育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入不敷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6.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7.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纳入灾害救助管理。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的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的关规定政策执行,原则上不重复救助。
  (三)救助标准。
  1.一般性临时困难救助。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针对申请人家庭造成困难的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自救能力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项补偿、赔偿,实行分类救助。救助标准一般掌握在3000元以内,全年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并随着国民经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2.因支出过大,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3个月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救助期限的,经民政部门评估后,确属困难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3.救急难。对于急难性重、特大事项临时困难救助,求助资金需求大且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面对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错误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困难求助,应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疏导、帮扶、监护、及时干预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上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确保问题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原则上应当相同。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为增强救助的时效性,临时救助应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办法办理。救急救难,应按照适当简化手续、及时审批、方便救助的原则办理。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以户为单位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救助书面申请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提交生活困难证明,并提供收入、财产、户籍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村(居)委会或单位受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村张榜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接到村(居)委会或单位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
  (四)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具备条件的,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临时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或救助期满的,不再给予救助。
  五、建立救急难绿色通道
  在重大事故、严重灾难、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和低保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急需住院却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也可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每户一次性发放总额不超过5000元。然后按程序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对于县(区)民政局上报或到市民政局申请的急难性的特别重大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市民政局可直接救助或委托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然后按程序完善手续。
  六、资金(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基金)的筹集。1.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根据市政府菏政发[2014]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本行政区内城乡人口,以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临时救助工作的需要,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比例和标准;2.同级福彩公益金留成提取一定比例;3.社会捐助。市、县(区)要建立广泛的群众参与机制,通过社会捐助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市属单位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急难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并根据县(区)救助人数、财力状况、救助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为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县(区)可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非从事经营、暂时出现特大困难、资金需求过大的的急难救助,各县区民政部门可根据临时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采取与救助对象签定救助合同、先行救助,然后,将救助资金收回,再转为救助基金,滚动使用。
  (二)临时救助资金(基金)的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每年底,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付需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是“保基本、保民生、兜底线”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政策研究、工作方案制定、制度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努力做好应救则救,及时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将临时救助资金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并不断加大救助资金、经费的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健康发展。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将临时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并加强与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配套衔接。要加强对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既要确保临时救助施救及时,又要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运作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区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提高临时救助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追回冒领资金,同时,取消当年申请各项困难救助资格。对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刁难人,收受申请人贿赂,违规办理临时困难救助,或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的,要严格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做好政策公开。要加大临时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明确程序,知晓标准,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要做好临时生活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救助有据,档案记载完整清楚,以备监督。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区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要与慈善部门开展的慈善救助要区别开来,并将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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