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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一、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日常生活中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2.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在当地低保标准的20%以内); 3.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应针对救助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因子女教育(不含自费择校就读)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3.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临时救助标准 1.临时困难生活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只救助一次。城市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农村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各县区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 2.困难家庭成员患重病发生医疗困难时,按照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执行。 四、不予临时救助的几种情形 对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救助;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多生子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救助;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不予救助;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救助;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不予救助。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界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核定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交纳相关税收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用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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