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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理指南
一、服务事项
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 二、服务对象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三、服务内容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结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四、服务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 五、服务依据 (一)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二)《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 (三)山东省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民〔2009〕68号)。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一)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或其他社会救助时,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未设立社区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二)社区受街道办事处(乡镇)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实符合规定条件,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对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 (四)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进行低收入家庭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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