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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7-18 浏览次数: 2037 字号:[ ]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菏民发[2014]39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提高失能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菏泽市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与发放方式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低保金、五保金一并发放,也可单独为失能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申请审批程序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菏泽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建档。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菏泽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四、资金保障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财政承担市直的低保、三无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县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内低保、三无、五保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
  五、搞好政策衔接
  加强与其他群体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避免政策交叉、重复补助,造成社会不公。对目的相同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政策内容类似、存在交叉或者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不重复享受,但用于失能老年人护理方面的补助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
  六、组织管理
  建立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是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制定配套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80岁以上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所有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老年人要及时停发护理补贴。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菏泽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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