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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3-18 浏览次数: 401 字号:[ ]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菏政发[201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优惠政策,提升服务质量,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制度。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新增养老床位2.83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100%城市社区和50%以上农村社区,全市60岁以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全覆盖,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二)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市级建设一处大型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每个县(区)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社会福利中心;每个街道办事处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依托中心敬老院和现有乡镇敬老院设施,形成全覆盖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体系;日间照料中心覆盖100%城市社区和50%以上农村社区。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种形式的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建成一批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政府为城镇“三无”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和孤老优抚对象购买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在每个县(区)建立一处以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入网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本着自愿、就近原则,在有条件的老人家中设立养老互助点,提倡老年人邻里互助服务。
  (四)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依托农村敬老院及各类老年公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站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向农村延伸。
  三、政策措施
  (一)统筹规划。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用地优惠。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建设1000张床位以上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政策优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闲置的房产,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建设补助。“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照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给予补助。对新建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大型骨干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13至201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市级按每张床位1700元给予补助。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7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按每个5万元标准以奖代补。
  2.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建具有独立产权或拥有20年以上使用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达到三类以上建设标准的,经验收达标后,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达到上述标准的给予减半补助。
  3.支持医院、疗养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专门为智力、康复期精神病和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和多重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生活照料的托养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在2013至201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视财力给予适当开办补助。
  (四)运营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对以入住为主要模式且服务质量高、服务设施好、运营效果佳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接受一位具有菏泽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或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不分年龄),经相关部门评定后,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购买服务。对具有菏泽户籍、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达6个月以上的60岁以上(含60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孤老优抚对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制定。
  (六)税费减免。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机构养老服务队伍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夯实养老服务的人才保障基础。积极面向“4050”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从2013年起,市级依托职业院校、大型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在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县区负责组织初级人员培训,市级负责组织中级护理员培训。各级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设立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培训任务,争取3至5年完成对全部从业人员的培训,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制度,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积极组织社区志愿者、辖区内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八)监督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健全和规范养老机构、社区养老场所、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公示、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对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违规经营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养老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擅自以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市财政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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