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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审定依据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4-18 浏览次数: 396 字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我市根据参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基准费率:一类风险行业为0.6%,二类风险行业为1.1%,三类风险行业为2%。费率浮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工伤保险事故发生率进行考核,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两档内(含两档)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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