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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6-12-18 浏览次数: 405 字号:[ ]

菏政发〔200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精神,进    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医疗保障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从业人员),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可以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也可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按照统筹区大额医疗救助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负担。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月收入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超过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以300%为基数。从业人员中系个体经济组织雇员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费的部分。没有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按统筹区确定的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的比例缴纳。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凡不按规定缴费的,从欠缴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方便从业人员的参保,对从业人员的参保人数、缴费收入、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单独统计。
  二、 建立连续缴费激励机制,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首次参保并连续足额缴费6个月以上的,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连续足额交费1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间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足额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补缴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下发后,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9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因工作单位变动需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于90天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或接续关系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不能一次性补缴的,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即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有参保单位和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不能一次性足额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的可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本通知下发前参保单位已按规定退休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0.2个百分点,直至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水平,但不能低于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水平。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对缴费能力较弱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降低其缴费比例,实行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经职工统一的也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按2.2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应为按正常比例缴费职工的50%。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关闭、破产的企业,在资产处置费用中按照统筹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不足一次性支付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协商帮助解决;仍不能解决的,以社会救助的方式解决。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关闭、破产的原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具体筹集办法属于县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属于市属单位的由市财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20%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本单位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低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按8%的比例每月为超出比例的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渡期为5年。
  四、做好医保关系的接续工作
  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重新就业前可直接向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由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从统筹区以外调入的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职工档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五、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市统一部署,市、县区分级管理。已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没有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县区,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40号)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力争2005年底前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有条件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直接从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提高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解决职工患重病、大病后较重的经济负担,补充劳动模范、科技和经营管理骨干的医疗费用。
  要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已参加医药费统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参加统筹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参保。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布局合理、方便职工就医、购药的原则和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要求,将符合定点资格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实行严格的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竞争淘汰机制,完善准入退出程序,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药房和零售药店之间、零售药店之间的公平合理竞争。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认真执行医保政策,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态度,改善服务条件,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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