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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发布: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7-8-18 浏览次数: 2052 字号:[ ]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属地管理。
  二、缴费档次
  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对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做了统一规定:分为100、300、5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4000、5000元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参保人员一旦选定好缴费档次并已足额缴纳当年保费的,当年不可变更缴费档次,次年缴费档次可变更。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生。也就是说,只要待遇领取人员活着,就可以一直领取养老金,一直领取到死亡。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说,参保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各级政府负担。经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个人缴费总额+财政补贴总额+利息,这三块资金共同构成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
  另外,鲁政发【2013】13号文件,特别对“丧葬费”做了具体规定,我市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相关人员办理“丧葬费”领取手续时,需要提供火化证、销户证明等材料。    
  四、参保人员享受的补贴
  (一)基础养老金补贴: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由各级政府全额支付。
  (二)缴费补贴: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参保缴费人员最好不要中断缴费,一旦中断,再补缴时就不能享受到缴费补贴了。
  (三)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保费: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如果残疾人选择500元及以上的缴费档次,他除了享受政府为其代缴的100元保费外,就可以享受到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手续时,要提供残联颁发的《残疾证》。    
  五、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一)年满60周岁(男女都是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缴费年限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当年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的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领取标准在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为参保人员适当补贴,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要进行公示;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人员资助之和不能超过最高缴费标准。
  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人员资助,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纳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缴费一次。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面广量大,为尽量缩短基金的在途时间,预防和杜绝基金风险,各县区每年都是采取集中活动的方式收缴保费。    
  八、相关参保、变更等手续的办理
  (一)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需持户口簿和身份证(二代)原件及二者复印件、4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缴纳保费。本人无法填写的,可由其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将《参保表》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乡镇社保所。
  乡镇社保所负责审核参保人相关材料,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城乡居民信息系统;上报签字、加盖公章的《参保表》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材料给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复审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确认乡镇社保所所录信息,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建立个人账户;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二)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条件:参保人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旗)转移或死亡的,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保险关系。
  具体手续办理: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提供相关材料(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向村委会提出注销申请,填写《注销表》。
  村协办员及时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社保所。
  乡镇社保所初审相关证件、材料,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复核相关材料,无误后,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对符合丧葬费领取条件的,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待遇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城乡居民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变更登记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住址变更证明等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村协办员初审《变更表》,汇总本村当期《变更表》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社保所。
  乡镇社保所审核《变更表》,将参保人员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保险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汇总《变更表》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复核《变更表》和相关材料,确认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将《变更表》和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四)领取手续办理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原复印件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待遇领取表》,并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协理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初审待遇领取资格,按每月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社保所。
  乡镇社保所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复核领取待遇人员有关材料,确认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确认其待遇领取资格,通过金融系统制作发放存折,发放养老金。
  (五)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保险关系转移需提交材料及办理手续:
  关系转移人员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转入表》。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上报乡镇社保所。
  转入地社保所负责审核《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及时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城乡居民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寄送《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入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及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符合转移规定的,及时通过城乡居民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转出审批表》,核实《接收函》中的相关信息。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保险关系。
  (六)特殊规定
  对判刑或劳教人员的处理: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村(居)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重新申请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为了预防死亡冒领,杜绝基金流失,减少基金损失,根据政策要求,每年都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经办机构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明确认证时间、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新、老农保制度衔接
  2009年实施新农保之前,全市有20多万人参加了原来的老农保。最近,经常有参加老农保的参保人员,咨询如何合并的问题。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省人社厅(鲁人社字【2010】632号和鲁人社字【2012】608号)对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做了具体规定:
  (一)已经参加老农保尚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领取待遇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后,对其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但折算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也不能超过第一次缴费到新农保制度启动时的年数。
  (二)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开始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老农保养老金加上新农保养老金。
  (三)参加原农保,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已经开始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停止领取原农保养老金,将原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未开始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    
  十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保险的转移衔接
  人社部、财政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法【2014】17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25号)(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确定从今年的7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政策: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一)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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