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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关于印发《曹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6-1 浏览次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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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曹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曹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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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日

曹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创造整洁优美城镇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提高环境卫生管理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县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申请。

第五条 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和县财政部门依法确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具有固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少于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并纳入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要随车携带行驶证、营运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道路临时通行证;建筑垃圾运输车驾驶员要随车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七)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

(八)施工作业场地按要求建设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安排流车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建筑垃圾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营运证和准运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建筑垃圾;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建筑垃圾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前需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领车辆准运证。

未办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箱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十一)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规范建筑垃圾申报、处理行为,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在运输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环保意识,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及道路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 对妨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应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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